中国农工民主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2020年11月23日 中国农工民主党十六届十四次中央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新发展党员的 质量,确保组织发展平稳健康有序,根据《中国农工民主党 章程》《中国农工民主党组织发展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和 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三个为主”(以协商确 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 士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坚持质量优 先,坚持体现党派界别特色,要突出发展质量,严格标准条 件,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入口关,严格考察工作,规范审核 程序,加强教育管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进步 性和广泛性,保持中国农工民主党(以下简称农工党)的生 机和活力,为履职尽责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第二章 入党申请
第三条 凡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教育和其他领域的高、中级知识分子,承认农工党章程,具有中国公民身份,自愿参加党的组织,参加组织活动, 执行党的决议和履行党员义务,可以申请加入农工党。
第四条 入党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的基 层组织或所在地的地方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和个人简历等 材料。
第五条 基层组织收到入党申请后,将申请材料在十五 日内报送地方组织。地方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十五日内 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材料通过初步审查后,地方组织指定基层组织 负责人或组织部门同志,在一个月内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 况。可以采取与申请人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或向申请人所 在工作单位的中共党组织或人事部门了解情况。基层组织负 责人或组织部门同志应负责任地将了解到的初步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提交地方组织。
第七条 地方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后,作出是否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决定。
第三章 考察培养
第八条 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进行深入考察和教 育培养。培养期一般为六个月以上。
第九条 地方组织应当指定一个基层组织和一至两名党员作为申请人的培养联系组织和培养联系人。其主要任务是:向 申请人介绍党的章程和历史,说明党员入党的条件、义务和权 利;了解申请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廉洁自律 情况、入党动机等;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申请人情况。
第十条 地方组织负责实施考察工作,发函征求发展对 象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的意见,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工作 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一条 发展非户籍地跨省份人员要从严掌握,确需 发展的,商请户籍所在地中共党委统战部门协助了解是否有 犯罪记录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发展无党派代表人士(包括担任人大、政 府、政协及司法机关正厅级以上领导职务,中国科学院院 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高等 学校校长和副校长,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下属院所、国有大型 企业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全国性人民团体、社会团体领导职 务,以及其他重点培养的无党派人士)加入农工党,应当与 同级中共党委沟通一致后,征求中央统战部意见。
第十三条 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地方组织要征求所 在单位中共党组织意见,并视情商请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门 协助征求行业中共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机构、社会组织监 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共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地方组织要征求所在地中共党委统战部门以及企业中共党组织意见,视情商请同级 中共党委统战部门予以协助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意 见,并协助听取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 的意见,了解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和劳动保障等情况。
第十五条 地方组织在考察工作中,视情商请同级中共 党委统战部门予以协助考察其他事项。
第四章 严格审批
第十六条 地方组织对经考察培养符合发展条件的申请 人,发给《中国农工民主党入党申请表》,并指定两名党员 作为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培养联系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对申 请人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由该基层组织负责 人在《中国农工民主党入党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发展的意 见,并按组织程序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组织审批。
第十八条 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应适时召 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对申请人的入党申请进 行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组织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新党员 发送入党批准通知书,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和 农工党基层组织,并层报至农工党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组织部门同时将申请人的入党申请、考察材 料和《中国农工民主党入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留存在人事
档案中。
第二十条 党员的党龄自批准入党之日起计算,党费缴
纳自批准入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对新党员要有计划地进行教育和培 养,教育培训以政治培训为主,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机制,建立 完善党员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党员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可直接发展党员,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程序经中央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